周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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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建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3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民初1795号
原告:D,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A,女,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A、B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6667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合并按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3733元,4、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5年11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逾期违约责任等,并以昆山开发区尚东国际花园X号楼XXXX室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A账户转账汇入40万元,2016年2月20日开始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利息,本合同于2016年3月20日终止,现借款本息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A、B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4日原告A与被告B、C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利息为月息12.5‰,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止,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按月支付,第一次还息日为2015年12月20日,依次为每月的20日还息,最后一次还息为2016年11月3日,以昆山开发区尚东国际花园X号楼XXXX室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合同并约定延期清偿利息超过30天,本合同提前到期并终止,并按合同到期之日起每日本金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本息,借款人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上述《抵押借款合同》次日经昆山市正信公证处公证,
同日原告与两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息确认书,约定借款利息合计60000元,每月20日前等额支付5000元,
2015年11月10日,被告A所有的昆山市XXXXXX室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他项权人为原告A,债权数额40万元,
2015年11月11日,原告A向被告B账户转账汇入40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A归还了三个月的利息,每月5000元共计1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A、B向原告C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有《抵押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在卷,本院予以确认,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3日,现该笔借款已经逾期,两被告逾期未还,责任在被告,故对原告主张被告A、B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6667元的诉请,按实际出借日计算三个月利息实付至2016年2月10日,即借期内利息计算天数应自2016年2月11日至2016年3月20日经计算为633.33元,本院予以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超出了年利率24%,原告主动调整为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并按照4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以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就被告抵押的昆山市XXXXXX室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23733元,依约应当由被告A、B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借款本金40万元、借期内利息6333.33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合并按照4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律师费23733元,
三、原告A就上述第一、二款对被告B、C抵押的昆山市XXXXXX室的折价、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6元,公告费690元,共计9466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XX,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D
周建飞,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3年开始执业,曾任区律协知产委副主任,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取证、诉讼及专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