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龙伦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8040316656
申请事项:对涉嫌 抢劫罪 的犯罪嫌疑人 张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7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陈思会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陈思会愿依法为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9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张某某应属无罪。
首先,嫌疑人张某某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根据张某某供述,张某某是受别人邀请到双流同案犯刘阳家玩,到双流后刘阳称有事,让张某某朋友送他过去,因张某某是搭乘别人的车,所以就顺便跟着一起去了,因为他认为耽误不了多久,反正是找刘阳耍。刘阳找到受害人后,都是刘阳在和受害人交谈,张某某也没有理会他们交谈的内容,只是坐在一旁玩。张某某也向刘阳表明了态度,刘阳的事他不管,也不参与,与他无关。因此,从整个案情分析,张某某都没有抢劫故意。
其次,嫌疑人张某某没有实属抢劫的行为。上文已分析,张某某只是到双流找刘阳玩的,整个案发过程,张某某都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威胁受害人,更没有要求受害人交出财物。故张某某没有实施抢劫罪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综上所述,嫌疑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张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另张某某无主观恶性,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95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此 致
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公安分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