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
张xx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办的抢劫罪案犯罪嫌疑人张xxx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本律师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张xxx,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x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张xxx应属无罪。
首先,嫌疑人张xxx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根据张xxx供述,张xxx受别人邀请到双流同案犯刘阳(谐音)家玩,到双流后刘阳(谐音)称有事,让张xxx朋友送他过去,因张xxx是搭乘别人的车,所以就顺便跟着一起去了,因为他认为耽误不了多久,反正是找刘阳(谐音)耍。刘阳(谐音)找到受害人后,都是刘阳(谐音)在和受害人交谈,张xxx也没有理会他们交谈的内容,只是坐在一旁玩。张xxx也向刘阳(谐音)表明了态度,刘阳(谐音)的事他不管,也不参与,与他无关。因此,从整个案情分析,张xxx都没有抢劫故意。
其次,嫌疑人张xxx没有实属抢劫的行为。上文已分析,张xxx只是到双流找刘阳(谐音)玩的,整个案发过程,张xxx都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威胁受害人,更没有要求受害人交出财物。故张xxx没有实施抢劫罪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张xx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张xxx的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综上所述,嫌疑人张富强xxx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张富强xxx不构成抢劫罪。另张xxx无主观恶性,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xxxx不予批准逮捕!
此 致
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龙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