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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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

作者:龙伦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07次举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通过会见XXX和庭前阅卷,结合庭审调查,现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妨害公务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XXX犯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XXX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1、公诉机关只提供XXX有罪的证据,没有提供XXX无罪的证据,如:XXX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这是本案关键证据,还有事发地的其他天网监控等。

2XXX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交警XX执法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首先,从公诉机关出具的天网监控显示,刚开始XXX看见XX等交警在执法,遂在一旁用自己手机拍摄XX等交警的执法行为,虽拍摄地点和言语欠妥,但XXX未实施暴力、威胁行为阻碍交警执法。后案外人黄亮与执法交警发生争吵,XXX就走近背靠车辆拍摄,拍摄过程中交警XXXXX走过去,最后视频显示发生争斗,但具体如何争斗,谁先动手该视频无法显示。

其次,XXX出示的手机拍摄视频显示,XXX在用手机拍摄XX等交警的执法行为,虽有言语不当,但没有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阻碍交警执法,案外人黄亮与交警发生推搡后,交警XXXXX不备突然向其伸手夺手机。从天网监控显示双方发生约4秒左右肢体接触,又从XXX出示的视频显示,XX先向XXX伸手夺手机,XX为了防止手机被抢,稍微做了防卫动作,将XX推开,然而XX并没有放弃抢夺手机的行为,反而再次冲上去,当然又被XXX推开,然后XXX就走到了一旁。

因此,从天网监控和XXX手机视频资料显示,XXX没有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阻碍交警执法,而是XXX在拍摄视频过程中,因交警抢夺其手机,为保护自己手机不被侵夺下意识的自卫推开了XX,反而是XX被推开后,再次冲向XXX方向,才再次被XXX推开。故XXX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阻碍交警执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3XXX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罪的故意,前面已分析,XXX实际在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利,并没有要阻碍交警执法的故意,他的目的是想通过大众来监督XX等交警的执法行为。交警XX却误解了他的意思,抢夺其手机,被被推开后还再次冲过去抢手机,故意挑起事端。因此,XXX没有妨害公务罪额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4、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均只是侧面知道XXXXX发生肢体冲突,但具体怎么回事,是否是XXX在用暴力抗法,却不知道。故对该系列证据不予采信。

二、如果法院认定XXX有罪,辩护人认为XXX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以下情节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1、被害人XX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XXX手机拍摄视频显示,XXXXX不备突然抢夺其手机,挑起事端,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作为人民警察,本应文明执法接受人民监督,而XX没有,他害怕自己的行为被XXX曝光,故直接采取极端手法抢夺手机,XXX为了自保才下意识的实施了冲动的行为。因此,XX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2、被告XXX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悔罪表现明显。

被告XXX归案后在公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且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且此次犯罪是因交警XX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激情犯罪,请求法庭综合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对被告人X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被告XXX愿意对XX遭受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相信作为人民警察的XX也会谅解XXX的过激行为。

6XXX家中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现仍在医院治疗,及其需要照顾,儿子还在上学,妻子是无业,XXX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7、被告人XXX当庭认罪。根据法庭调查,本案被告人XXX对案件事实供认不炜,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还是坚持XXX无罪,但如果法院认定其有罪,辩护人认为对的刑事处罚应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刑期能有利于对被告人XXX的改造,使其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教育,真正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建议对XXX免于刑事处罚或试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律师:

二〇          


龙伦律师,中共党员,具有法学和会计学背景,拥有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双重学历。龙伦律师系成都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