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债务债权纠纷律师龙伦代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梓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龙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