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借款合同纠纷律师龙伦代理:王某某与被四川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A、黄某某B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案外人戴某某名下房屋进行保全;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车位进行保全;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城铺进行保全;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城铺进行保全;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城铺进行保全;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城铺进行保全。以上保全金额共计110万元。案外人周某提供登记于其名下房屋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案外人戴某某名下房屋;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车位;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城铺;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城铺;
五、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城铺;
六、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某某A名下城铺。
以上请求保全数额110万元。
七、查封登记在周某名下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