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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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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债务债权纠纷龙伦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龙伦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3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李xx诉被告王xx、李2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李2xx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龙伦,被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丁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2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成都专业律师龙伦帮助下,武侯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李xx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15年11月30日,利息为3800元);

二、被告李2x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xx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王xx、李2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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