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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王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2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描述:

2014412日,被告因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于2015121日又书写借条1张,并承诺还款日期为2015217日之前。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甘某某承认王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为自2015121日出具借条后,2014年的借条应作废。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出具的借条系指同一笔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218日起至借款偿还清结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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