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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描述:

原告王某某、褚某某诉称,2011年,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原告将座落于唐山市房屋卖与被告,房屋价格92万元,被告给付二原告84万元,满5年后,被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将剩余8万元尾款给付原告,2015722日,该房产证满5年,被告不与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尾款6万元亦不支付给二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二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购房尾款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9.2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11021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原告将座落于唐山市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房屋价格92万元,其中包括定金2万元、首付价款84万元、尾款8万元。双方约定尾款8万元的付款条件为甲方(本案二原告)从开发商处拿到该房屋土地证后,甲方的房产证达到5年以上(包含满5年),甲、乙方(本案被告)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本案被告)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定金2万元、首付款84万元、尾款中的2万元,剩余6万元未付;二原告将房屋、钥匙及房产权证交付被告,土地证现在原告手中。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回单、收条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原告王某某、褚某某与被告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二原告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后,被告应当支付购房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已满5年,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房尾款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9.2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给付原告王某某、褚某某购房尾款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原告王某某、褚某某负担2022元,被告刘负担1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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