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6月15日,原告借款给被告一及被告二50万元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二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被告一及被告二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共同签名的五十万元借条,后于2016年12月8日再次出具共同签名的五十万元借条确认此笔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二被告至起诉之日止仍未能偿还。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律师接收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及时查找被告财产信息,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做财产保全,为后期案件执行提供保障。
后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该借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在判决送达后,被告迫于房产已被保全的压力,全部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