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劳动者A于1989年入职某公司,担任司机,后由于患病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于2013年9月8日出院,出院后企业方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需要减员增效,固一直未能原告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职工内休协议书》,约定内休期内每月发放内休工资,社保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单位代为扣缴。2016年6月,企业方单方向A发送解除合同通知,理由为旷工。后A不认可企业的行为,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2、本律师观点
本律师接收劳动者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企业的解除行为并无合法依据,且实际原因是因为企业要裁员,双方就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才出此下策。后本律师代理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3、案件结果
后劳动仲裁委接受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裁定企业的行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我方经济赔偿金。后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最后法院仍然支持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