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律师认为:
一、一审法院没有全面查清本案事实。1、一审法院对于证人证言没有核查清楚,对证人证言认定有误,没有核查清楚。2、证人刘**第一次提供的证言是在没有任何外力干涉的情况下作出的,与当庭陈述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3、一审法院对证人张**的证言没有核查清楚。
因此,案发在场证人证言与张**证言相互印证,而第二次证言中推测性语言非出自其本人之口,导致第二次证言与其他两次证言相矛盾属于公安机关没有如实记载。4、本案案发后没有及时全面采取现场证人证言,并且对有利于上诉人的证言反复询问强加排除。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本人陈述自相矛盾,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指向黄**有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现有认定黄**有罪的证据达不到事实确实、充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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