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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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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佐邦所石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对于上诉人安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一并回应如下:

安某在案发后以当事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询问过被害人是否报案等案情,民警回复称无法透漏案情。安某并未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表达过投案的意愿,亦未主动承认过实施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安某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安某的该项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安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让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银行卡内,其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已构成既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定要件。安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实际发生性关系,在案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证明,安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已构成既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安某所实施的抢劫、强奸行为均已既遂,安某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依法一并予以惩处。鉴于安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安某的上述具体量刑情节,对于安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安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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