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4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