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知识产权律师

  • 执业资质:2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新闻侵权网络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理使用游戏名称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者:高沃知识产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760人看过

内容摘要:

我们可从一类游戏的产生、传播、发展及其在商业使用中使用者与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各个方面对其名称进行分析并综合认定。在服务商标与游戏名称并存的情况下,他人使用游戏名称表示提供服务中的游戏类型、性质、内容、规则,并且标明服务来源者,已充分尊重了游戏作者和服务提供商的版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属于合法的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罪名。

案情简介:

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我国台湾地区的注册公司。其于2005年3月21日在我国大陆地区注册了“大富翁”这三个繁体字的文字类商标,并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1类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项目,注册有效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20。

虽然原告在其以往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使用过“大富翁”文字,但是在其注册的类别上,原告至今亦未推出过名为“大富翁”的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

原告大宇公司声称其自主研发并销售了8款“大富翁”系列电子游戏软件,并因在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口碑而是产品具有了显著的识别性。之后又取得了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1类服务项目的“大富翁”文字商标。后来,原告发现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了与原告的“大富翁”商标属同类服务项目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且二者的商标在读音、含义和文字组合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盛大富翁”显然冒用了“大富翁”的基本含义,就客观影响而言,已经导致众多游戏用户产生了混淆和误认。原告大宇公司并以此为事由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中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损失人民币44,8253元。

被告盛大公司辩称:被告有权正当使用“大富翁”这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原告的“大富翁”文字仅用于其单机版游戏,而并未应用于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因此被告的游戏名称“盛大富翁”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律师律师网李律师观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0,378元,应由败诉的原告负担。

相关链接:http://www.bjsbssls.cn/OnLine.asp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