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宝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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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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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问题

发布者:毕宝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1116人看过

关于离婚诉讼管辖的最新司法解释并有案例讲解: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河南省固始县一对年青夫妻,男方外出打工一年多没有回老家,也不往家里汇钱,平时夫妻感情也不好。于是,女方无奈,在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纠纷。咨询电话:18618136767

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刘刚(化名)夫妇离开老家河北保定一年多了,在北京某公司做销售,由于工作的压力、生活的拮据,俩人感情出现问题。于是,女方在北京某区的居住地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纠纷。

三、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杨先生夫妇是老北京人,杨先生单位每年都有去英国学术交流两年的机会,1998年年底由妻子陪同去英国学习,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定居在英国了,分别有固定的职业,但是俩人的感情出现问题。俩人去当地法院出处理,但是不受理。他们只好回国,女方在北京杨先生户籍所在地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真实案例)

四、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王女士和刘先生90后的青年,在美国学习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美国闪婚,但两人的价值观不同,协商后两人去在美国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不予受理。建议回国去处理,于是王女士委托北京律师在男方最后居住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离婚。(真实案例)

五、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六、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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