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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丹出轨,用法律说道说道

发布者:毕宝胜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712人看过

    “非常时期”林丹出轨,用法律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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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林丹在资深粉丝、运动爱好者心目中的形象是羽毛球届的大魔王,是羽毛球运动一百年历史上战绩最为显赫的选手。在婚姻上,人们认为林丹是与妻子相恋十多年的居家好男人,在公众面前表现出对妻子的爱与忠贞。伴随着“好男人”的形象,正能量的人物,广告与日俱增。而当下的林丹,一夜间却成了“渣男”,这在全国人民面前如何是好,令人沮丧。但林丹没有逃避现实,立刻从微博回应承认出轨,不做辩解,伤害家人,坦诚向家人道歉。

     我们结合公众人物林丹在妻子怀孕期间出轨的事实,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一下。林丹的行为表现对妻子的不忠。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既然林丹承认自己出轨行为,并没有和第三者同居,那林丹的行为就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所说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林丹的行为不是法律规定法定离婚要件。  

      如谢杏芳实在无法接受林丹的行为,破坏了夫妻感情,执意坚决要离婚。那么双方可以协商离婚或诉讼离婚。如诉讼离婚,那只有女方可以起诉离婚。男方是不允许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这种情况,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的.因为不具备法定的离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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