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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不因离婚而消失

发布者:毕宝胜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545人看过

     原告:高某某(化名)

      原告:刘某某(化名)

      被告:江某(化名)

案      情:原告高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将某某系哥嫂与弟媳关系。被告江某与原告高某某的弟弟高小某于200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房屋时二原告有部分出资。2006年6月12日,高小某与江某位原告出具出资证明,内容如下:位于昌平区天通苑某区某号楼某单元的房间,面积约为。。。,产权证署名江某,但因江某与高小某刚刚结婚没有积蓄,故该房首付款及装修款为高某某和刘某某所付。共计付款。。。元,对于此款特作如下说明:将来高小某和江某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婚姻,高某某和刘某某均保留对此款的债权,高小某和江某每人均应归还高某某和刘某某。。。。元整。2009年11月某天,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上述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元。房屋出现的所有债务跟男方无关,女方应在领取离婚证当天付给男方人民币。。元,剩余 。。元应于2010年7月28日前给付男方。双方还对离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江某被种种理由推脱。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辩称:该笔借款系在被告江某和高小某婚内的债务,并有书面证据出资证明来印证该房屋的资金来源。并且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更加明确双方债务的承担。故该笔债务由江某偿还。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应是赠与行为。出资证明是后来补充的,其目的不合法,就是为了不让我们离婚,应认定部分无效。

 法院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该笔欠款原系高小某与江某的共同债务。并且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以离婚为目的的对财产处理等事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在离婚时均表示同意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双方在离婚时已经明知在离婚时将要负担该笔债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房屋出现的所有债务跟男方无关“的约定应包括该笔债务。该笔债务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处理,即由江某一个人承担。现债权人对高小某、江某的约定不持异议,故被告江某偿还该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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