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宝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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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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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用女友的名购房,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者:毕宝胜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03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某(女)被公司派到北京工作,2014年公司组织开年会的偶然机会,认识公司张先生(男),彼此有好感,不久建立恋爱关系,张某表明自己的忠心,张某以李某的名义在香河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且共同居住,此后,张先生多次提出结婚事宜,但李某借各种理由拒绝。好景不长,李某以双方的三观不和,不能继续交往为由要求张先生搬出居住。无奈之下,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价值78万的商品房一套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

   【原、被告庭审观点】

       原告张先生的代理人毕律师认为:当初为被告买房是基于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被告李某就失去了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

      被告李某认为:该套房是原告赠与,其意思表示真实,在赠与房屋时,原告并没有表示该房屋时附条件的赠与,现房产证上写时李某的名字,该房屋已经属于李某所有。

   【法院判决】

          虽然当初原告张某购房并没有表明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而且张先生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的要求,可以认定张先生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被告李某就失去了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将房屋的产权退还给原告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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