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婚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
我们所说的保险是指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种类很多,比如财产险、人身险、人寿险、医疗险、人身意外险等等。它们具有财产价值,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
(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二)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分割方式:
第1种方法,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50%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除了显性损失以外,随着年龄增大,退保后在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的保费,确实得不偿失。
第2种方法,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而保单的保险金权益也归保险人所有。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已经支付保费的50%。
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离婚后,夫妻之间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就自动解除。而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进行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可以分割,但是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