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在 北京打拼的刘某、王某系夫妻,并开了一家某某贸易公司,生育两儿女。2010年由于感情出现问题。
双方协议离婚,其中协议三项约定:”某某贸易公司的30%股权无偿赠予给未成年儿女,各占15%“;第四项约定:“刘某同意,将在朋友公司里某某贸易公司占有25%的股权,也无偿转让给王某和两个儿女名下“等等约定,本离婚协议生效后,应立即办理股权变更及其他房产过户手续………
结果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刘某某反悔了,不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于是,未成年两子女授以法定监护人王某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和王某主张的股权,并非由被告(刘某)单方面承诺赠予子女,因此,刘某与两子女并没有直接的赠予合同关系。
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所持有的股权”赠予“子女,但实际该股权并非刘某的个人财产,而是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并非刘某个人单独赠予两子女,而是刘、王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因此,法院对被告刘某提出的该股权属个人赠予两子女的财物,赠予合同可撤销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刘某应自觉遵守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按协议的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被告刘某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两子女及王某的合法利益,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毕律师曾经代理的案子。本案的涉及到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处置过程中对股权分割的约定。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双方协商制定的“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分被告刘某所持股权相关内容的约定,该约定如何定性呢?该协议而不是赠予合同,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理意见的表示。刘某和王某是因离婚而确定协议处理股权和协议离婚的法律事实息息相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对男女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分股权。该离婚协议中对被告所持有股权相关内容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处置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依法根据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