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宝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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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时扣除利息,法律如何认定本金

发布者:毕宝胜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610人看过

 问:毕律师您好,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从我这拿走30万元,我们签订一方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并约定利息每月按3%计算,于每月约定前支付。当时我就扣除9000元利息,支付宝转账29.1万元。借款期间,朋友按时把利息给我,但本金没有如期给。我是否起诉他要回我的30万元和逾期还款利息?

     


     答: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们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不仅要由当事人的合意,还要由交付款项的事实,必须在实际交付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才生效。因此,您给朋友的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前提条件。借款应为29.1万元,不应认为本金是30万元。

     为防止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该规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本案中预先支付利息实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出借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故从规范借贷关系和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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