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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宝胜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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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毕宝胜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687人看过
问:夫妻是否要对一方所造成的债务进行共同承担?
答:您好,一般判断标准:该债务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借款和占有股权转让款后,该款项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此所产生的返还责任也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由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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