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自行撤诉、笔迹鉴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损失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真实案例】
2000年同乡小张和小王辍学,但怀揣着去首都北京打拼,俩小伙子在号称中国“硅谷”的中关村落脚,跟小电脑公司招揽客户、送电子产品当搬运工。2003年俩人有点小积蓄,听说昌平区天通苑有房子出售,于是,俩人把挣来的钱共同出资购房屋一套。2013年小张生意出现资金紧张问题,要求分割该涉案房屋,但遭到小王的拒绝。故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按照出资份额给付其房屋折价款。
小张诉称,2003年俩人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签订了《共有房产确认协议》,确认涉案房屋为二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权归二人双方所有,该房其与小王各占45%与55%的份额。小王虽坚称房屋系个人购买,但几次三番举证均未被法院采信。
小王辩称,涉案房屋是其与妻子全资购买,从看房、选址、选房到装修、居住、出租等事宜小张从未参与,更没有出资,而且其从来没有和小张签订过所谓的《协议》。同时,由于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小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经常会有小王签字的空白纸张,不排除上述协议系小张伪造的可能。
一审法院经审理发现,小王的签字位于协议所用纸张的左侧中部,其所签名字的部分笔画压在打印的文字内容之上,由此得出该协议系先打印了内容,后由小王在协议上签字,故而没有采信小王提出的小张利用其签字的空白纸张伪造协议的抗辩理由,并判决涉案房屋归二人按份共有,小王按照份额给付小张房屋折价价款。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有查清房屋的出资和使用情况,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本案二审过程中,小王之妻曾另行起诉小王伙同小张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本案被北京一中院中止审理,后小王之妻自行撤诉,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本案的审理。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在主张《协议》系小张利用其签字的空白纸张伪造协议之后,又当庭主张《协议》上其本人签名系伪造并当庭要求进行笔迹鉴定, 但其故意提交无法作为鉴定比对材料的笔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可以确定小张和小王签订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该房屋确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同时,小王在超过举证期限后,多次通过窗口提交材料欲以证明购房时小张不是二人公司股东,购房款是其自付等,但上述材料均不足以改变本案基本事实。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小王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案例】
虽然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举证也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否则亦是徒劳无功。同时,熟知以下几个诉讼小常识也能使得在诉讼中少走弯路:一是诉讼过程中切忌出尔反尔,否则一方面会违反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让法官不能对其出尔反尔后的表述加以认可;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表述,也会降低其自述的可信度。二是诉讼的过程中举证要有信服力。书面证言如果没有证人出庭经过质证,除非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否则一般难以得到采信。三是诉讼中当事人不应妄图通过另案诉讼等方式拖延诉讼时间,该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拖延行为在实际上也并不能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任何正面作用,反而会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诉讼行为是一项专业而严谨的活动,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行为为自己维权,但维权亦要注意把握好尺度和界限,切不可滥用司法资源,否则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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