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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赠与合同,法院被驳回

发布者:毕宝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28人看过

公证的赠与反悔,被法院驳回

关键词

赠与合同、母女关系、赡养义务、撤销赠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真实案例】

海淀区温泉镇年迈花甲的王大爷和老伴商量把自己唯一一套房产给小女儿小小女儿家庭条件不好,两个孩子,姑爷在家附近干环卫工人。于是,2009年老人和女儿当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及房屋受赠公证。公证内容是王大爷夫妇将一套80平米的楼房赠与女儿小英,小英接受。此后,王大爷夫妇在此房内居住,小英另居他处。2011年老人的身体,腿脚活动不便,小英一家搬到老人房屋居住。2012年,王大爷患病住院,小英与丈夫轮流至医院陪护。王大爷病好后回家,与小英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王大爷无法忍受小英夫妇的对自己的不理不问的态度。于是,2013年12月份王大爷和老伴以小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小英房屋的行为。小英认为,双方的赠与已经过公证处公证,父母不得随意撤销。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由此可知,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本案中王大爷夫妇与女儿小英自愿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及受赠公证,此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表明,王大爷夫妇与小英的意思表示一致,王大爷夫妇赠与房屋的行为依法成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是为了使赠与合同不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避免赠与的任意性。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王大爷夫妇将楼房一套,此行为已经过公证处公证,他们不得随意撤销。
   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本案中,小英多年来一直给付王大爷夫妇生活费照顾,在王大爷患病期间,小英及其丈夫还轮流护理他,并照顾母亲。小英作为王大爷夫妇的女儿,对他们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此外,小英也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任何一项行为。王大爷夫妇称小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刘先生夫妇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赠与的理由,所以,他们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大爷夫妇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咨询电话:1361129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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