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先生和朱女士是同学,两人相识相恋于大学校园。2003年,刚大学毕业的郑先生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女儿郑小妹。
婚后,在朱女士父母的资助下,夫妻俩先后在西城区、丰台区购买了三套房产(以下简称西城1号房产、丰台2号房产、丰台3号房产)。为了报答岳父母的资助,郑先生夫妻出资170万元,并以丰台3号房产作为抵押,贷款180万元,为朱女士父母在同小区购买了一处三居室的房产。
郑小妹出生后,朱女士要求分房睡,夫妻关系开始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在此期间,夫妻俩努力地修复关系,但都无疾而终。后来,郑先生认识了李女士,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郑先生向朱女士坦白自己的婚外情并提出离婚,李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继续努力一下,改善夫妻关系,为孩子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庭。郑先生深为触动,于是与李女士分手,决定回归家庭,但他和朱女士的婚姻生活没有任何改善。2015年,郑先生再次提出离婚,但朱女士依然不同意,郑先生遂搬出双方的居所,在外与李女士同居生活。
2017年,郑先生委托律师在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朱女士提出自己的户口在西城区,但目前在丰台3号房产居住,经常居住地在丰台区,该案应由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应属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裁定移送。朱女士此举,意在拖延离婚诉讼进程,案件进展不顺,郑先生内心十分焦灼,他知道第一次起诉法院原则上都不会判决离婚。为了尽快推动离婚进程,郑先生慕名来到家理律所,当天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办案经过
郑先生来到家理律所,负责接待的正是家理律师。郑先生表示,情人李女士已经怀孕数月,他愿意净身出户,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只希望尽快结束和朱女士的婚姻,给李女士一个交待。家理律师详细分析了当前的形势,指导郑先生尽快搬家,不要让对方找到郑先生婚外同居的证据。家理律师表示如果只是离婚不分财产,她有一定把握让对方在第一次庭审时就答应离婚,同时郑先生只需缴纳基础诉讼费用,郑先生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委托后第三天,该案在丰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家理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郑女士依然不同意离婚,我方提交了郑先生近三年来的租房合同,试图举证双方已经分居将近三年。法官虽然当庭询问女方:“都分居这么久了,还怎么过呀?”但是仅有租房协议,不足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出于慎重考虑,自然不会判离。庭审接近尾声时,家理律师对女方说道:“这次,我们可以什么也不要离婚,如果第二次起诉,我们就该分什么分什么了。”庭审结束后,女方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当即办理了离婚登记,郑先生撤诉。
案件结果
郑先生撤诉,双方协议离婚。
家理律说
本案以较快的速度结案,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求,但是其中有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引起我们注意,一是管辖法院的确定;二是司法实践中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认定;三是如何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去看待分居后的婚外情。
第一,管辖法院的确定。从家理律师办案的经验来看,被告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普遍,在起诉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非常重要。在本案中,朱女士的户籍地在西城区,但是她的经常居住地是丰台区。郑先生的诉求非常明确,以最短时间离婚,而他第一次委托的律师选择在对方户籍地法院起诉,对方正好利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进程,这让郑先生非常不满。结合民诉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对方不提管辖权异议,部分户籍地法院会继续审理案件,也有部分户籍地法院会依职权移送至经常居住地法院。朱女士的态度很明确,就是不同意离婚,因此在户籍地法院起诉,她必然会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是直接去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要提供经常居住证明,事实上这个证明并不好获取。因此,离婚诉讼中存在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又急于结束婚姻关系,建议将分别起诉至两个法院的优劣势分析给当事人,让当事人来选择。
第二,司法实践中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举证要求很高。在本案中,郑先生提供了三年的租房合同,朱女士表示男方在外租房居住,仅仅是因为租住地距离男方工作单位较近。在部分离婚诉讼中,有当事人提供村委会、居委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试图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这类证据一般不能获得认可。因此,如果当事人想要证明自己的婚姻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情形,除了证明夫妻俩已经分居两年,还要证明确实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完全举证。因此,我们建议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来明确因感情不和而选择分居的事实,以争取日后在离婚诉讼中的主动地位。
第三,如何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来看待分居期间的婚外情。在本案中,郑先生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在于他与婚外第三人同居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但是从道德上来说,郑先生和朱女士的婚姻存在问题,双方经过努力也未能修复关系,郑先生对第三人有了感情后,也选择了向前妻坦承,并主动提出净身出户。从道德上来说,我们很难去谴责郑先生。为了避免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冲突,郑先生最明智的决定当然是,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就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家理律师们意识到,中国人受家庭观念影响极其深远,尽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但是依然愿意保留双方的婚姻关系,营造出一个圆满的家庭形象,直到夫妻一方已经和第三人形成了稳定的感情关系,此时再来处理婚姻关系就比较被动了。
案外说案
本案能够快速结案,取决于办案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谈判技能。郑先生的核心诉求是尽快离婚,为此愿意放弃全部财产,但对方却坚持不离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是一方的离婚自由会受到对方意愿的限制。从实践来看,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二次坚决的离婚诉讼一般可以结束婚姻关系。所以说,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时间的问题,我方目前的策略是以财产换时间,对方的坚持于双方均不利,但是如何让对方意识到这种坚持没有意义,需要丰富的谈判技巧。
我们通常认为,婚姻家事案件最好是采用谈判和调解等温和的方式来解决。但实际上,由于婚姻家事双方当事人长期相处在一个屋檐下,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优劣势谈判地位。十年以来,郑先生一直在和妻子谈判离婚事宜,但未取得任何进展,谈判屡屡陷入僵局,其根源就在于郑先生长期处于谈判劣势,妻子自始至终认为事态尽在她的掌握之中。专业家事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快节奏的诉讼向女方施压,打破了谈判僵局,迅速扭转了双方固有的谈判地位,同时也迫使女方正视自己目前的处境,做出符合双方利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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