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房,偿还贷款,房产证上还写着两个人的名字,这房子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的时候,这房子一定是夫妻双方平分吗?我们知道过错会影响夫妻财产的分配比例,但是我们最近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里,婚后共同出资买房,共同还贷,共同署名,丈夫没有法定过错,可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这方的主张,判决妻子可分得70%的房产份额。
蒙蒙与小刚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相恋一年进入婚姻的殿堂。蒙蒙家境较好,婚前个人名下有一套房,两人结婚时没有打算新买房。蒙蒙怀孕后,夫妻开始操心其孩子读书的事,两人决定共同购买一套学区房,蒙蒙将婚前的房屋出售拿出100万,小刚拿出婚前存款45万,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小刚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婚姻刚开始都是甜甜蜜蜜的,但是当爱情进入柴米油盐、鸡零狗碎的现实生活时,考验夫妻莫过于男人的贫穷与女人的年老色衰,婚前的山盟海誓变成婚后的一地鸡毛。
蒙蒙怀孕期间,小刚开始频繁地“加班”晚归。直到某一天,蒙蒙在小刚的手机上看到陌生女人的暧昧微信,蒙蒙让小刚写下书面保证不要沾花惹草。孩子呱呱坠地,小刚更是对孩子和蒙蒙不闻不问,甚至夜不归宿。蒙蒙虽然日子过得比较憋屈,但将生活重心转移到孩子身上,同时也为了年幼的孩子考虑,选择默默忍受。
可是,小刚最终还是起诉离婚,他认为房本有自己的名字,房本上写着“共同共有”,自己也没有干什么出格的事情,那房屋一人一半分割,以后各走各的路。
本案涉案房屋系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悬念。大多数人认为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本上虽然没有登记各50%,但一般应是平均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蒙蒙获得房屋70%的产权,小刚获得30%的产权。小刚于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小刚与同事之间的暧昧并不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过错,不属于房屋产权应当少分的情形。那么,法官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为什么小刚只分得了30%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其一,房屋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审查购买讼争房屋资金来源不难发现,蒙蒙出资的100万元系其出售婚前个人房屋所得的变现款,小刚出资45万元系其个人婚前存款,不是两人共同存款或婚后收入,也不是通过继承或受赠与等非劳动所得的其他财产。据民法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小刚用工资收入支付房贷,房贷资金来源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蒙蒙与小刚虽系在婚后购买的讼争房屋,但房屋的部分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他们各自所有的钱款,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其二,房屋出资比例又是如何计算呢?
首先看房屋首付款,各自出资部分属于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质转化而混同,比如蒙蒙出的90万,小刚出的22万计算各自出资金额。再看婚后由小刚已支付房屋贷款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出资,原则一人一半,那么这部分已还房屋贷款除以二计算各自出资的金额。房屋贷款由小刚办理,剩余应还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出资部分,一人一半,那么这部分剩余房屋贷款金额除以二计算各自出资的金额,银行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是双方在分割财产完毕后同时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蒙蒙与小刚分割房屋比例计算方式为:(个人财产部分+婚后已还贷款的一半+婚后剩余贷款的一半)/房屋总价。
其三、房屋应当判归谁,如何计算折价款?
法官考虑到孩子未来上学,蒙蒙和孩子实际居住,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给了蒙蒙,由蒙蒙支付剩余贷款,那蒙蒙需要向小刚支付多少折价款?房屋现值×小刚的房屋比例即算出小刚分得的房产价值,双方应共同承担房屋的银行贷款,蒙蒙在支付小刚折价款时需要扣除剩余房贷的一半。
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财物,通常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一方或者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价值在婚后新购买房产的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个人婚前房产婚后变卖,双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的房产,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予以公平合理地分割,所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以按出资比例分割为例外,当然法官在考虑出资的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家庭贡献度、一方是否有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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