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以来,经常有人咨询我,不想经历离婚冷静期,也不想打官司,如何才能尽快离婚?
大家都知道,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就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应当签订离婚协议,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才能够领取离婚证。其间如果一方反悔了,这个离婚进程可能就会拖得更长。
诉讼离婚就更难了,运气好的一审能够判离,但据我所知大部分情况下一审难以判离,需要的时间成本更多。
那么,想尽快离婚的当事人,真的就走投无路了吗?
当然不是,面对这种情况,离婚调解的优势就大大显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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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也是离婚程序中合法的一部分,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离婚以前或是诉讼过程中申请调解,请第三方介入帮助双方达成离婚的合理约定。
我曾经办理过一个调解成功的案件,我代理的是女方,男方当时拒绝离婚,通过调解,我方帮助当事人顺利离婚并拿到了300万元赔偿款。
我方当事人和前夫结婚后夫妻感情淡化,逐渐对这段婚姻失望。婚后两年,当事人发现对方有第三者,经常开自家小车接送第三者上下班,于是在自家车上安装了监听设备,收集了大量前夫与第三者暧昧聊天的录音证据。
后来,当事人得知第三者是前夫的同事,已婚且当时怀着自己前夫的孩子。无论从学历、样貌、家境还是工作,第三者都跟自己不是一个level的人,何况对方还已婚怀孕。
前夫出轨这样“差劲”的人,让她非常愤怒,感觉尊严受到了践踏,因此坚决要求离婚、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诉前调解中,男方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否认自己出轨,且我方当事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的出轨过错,法官表示不能判决离婚。
我和办案团队带着当事人找到法官,当面陈情其受到的精神伤害。在第二次调解时,我们提出要一半房产份额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婚后所购车辆。
男方不同意,我们申请了多份调令,要求调查男方银行流水、男方与第三者在多个居所出入的监控录像。在调解结束后回所的路上,男方表示接受我们的条件,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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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上述当事人这样经过调解成功离婚的并不在少数,我记得还有一次调解中,在找到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弱点后,我们尝试和对方调解,事后当事人发信息感谢我。
至今记得他对我说:“感谢易律师,早前和对方处理离婚财产安排时每次都是不欢而散。这次调解让我们有平等的机会在和平的气氛下表达需要,理性讨论,找出共同接纳的解决方案,真的减少了太多的磨擦。"
事实上,调解的优点真的有很多:
顾及各方的利益;简单、快捷;节省诉讼费用;减少上庭所带来的精神压力;高度保密、鼓励争议双方坦诚相对;友好、积极、富有建设性;提供双方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提高履行协议的动力。
面对婚姻危机,民众传统思维是和为贵、轻诉讼,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打官司。绝大多数找律师代理诉讼的人群,往往是长期协商无果后的无奈选择。
诉讼一旦开启,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精神备受折磨,常常处在崩溃边缘。而诉讼也只能处理法律层面的问题,包括离婚法定程序、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权等。
调解比诉讼更多关心到双方的感受和财务以外的需求,例如对子女的成长关注、如何继续共同养育子女以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探视安排等,最后带领双方达成协议。
当事人通过调解,可以避免把争议诉诸法庭,既省时又省钱;相比于诉讼,调解的过程快捷得多,当事人因而可早日达成和解。
律师调解,从来都不是争输赢论高低,而是要协助当事人自主协议,达成共识,从当事人争议焦点出发,出具一份规范整齐、法律依据引用明确、焦点分析逻辑严谨的律师调解意见书。
调解的结论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减少冲突,以解决家庭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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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易,也会体现在设计适合当事人和对方的调解方案。
方案设计需要深思熟虑,我一般都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必过于琐碎约定生活动态细节,如接送孩子时间地点等等。但是对于明确房产权属、过户时间等重要权利事项需条理清晰严谨。
我在调解方案设计一般都会注意形式上平衡对等性、实体权利的接纳可签心理,避免单方权利堆积、对方责任堆积等“不平等条约”方案。
很多调解协议的制定需结合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法律咨询,针对个案情形,量身订出更适合离异夫妻的解决方案。
爱情是最脆弱的事物,一旦经营失败,那么夫妻从至亲到至疏,也许只需要一场官司的时间。
打官司少说都要两、三年,而离婚调解则平均两、三个月可为达成共识的双方制订协议,省却在法庭争拗的程序和时间,为离异夫妇和下一代减低伤害。
婚姻是终身的承诺,但若真要走到终点,如若不想对簿公堂,不妨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寻求调解的可能性,这也许是破解离婚拖延的一种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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