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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监护权的保护

作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3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换言之,监护权是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且此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综合前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平等地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且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况下,监护权一般能够同时实现,互不冲突。然而,在夫妻双方分居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同一时间势必只能跟随一方生活,那么另一方如何行使自己的监护权?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个现实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的粗离婚率自2010年以来从未低于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数据也显示,自2007年开始,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一审案件收案数每年都超过100万件,2021年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一审案件收案数更是超过144万件。一般而言,夫妻双方从感情破裂到正式离婚(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有较长一段时间是处于分居状态,此种状态下,未成年子女一般只能跟随父母中的一方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可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换言之,未成年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生活环境的稳定是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基于此,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就成为了夫妻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重要阵地。

幸也不幸,夫妻双方为了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会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尤其在夫妻双方矛盾较大的情况下,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可能伤害孩子的利益。也正是出于此种现状,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然而,司法实践中,为了形成未成年子女与自己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许多人仍然会采取欺骗、抢夺等方式将孩子掌握在自己手里。同时,为了延长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时间,“获得”孩子的一方甚至会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对方有机会效仿。此种情形下,与孩子分离的一方可能会通过报警等方式试图维护自己的监护权,但在夫妻双方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警察出于双方均是孩子合法监护人的理由,一般不会强行干涉,而是建议尽快离婚或诉诸法院。故,很多人即使是诉讼离婚,仍然会另行起诉监护权纠纷,以维护自己的监护权,而法院基于“不能拒绝裁判”的原则必须作出判决。若胜诉,孩子由原告照顾,与原告共同生活,那么原告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孩子抚养权一项就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地位;或败诉,孩子继续由被告照顾,原告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孩子抚养权一项可能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经过案例检索,笔者发现,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离婚前的分居期间,起诉对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侵犯了自己监护权的案件,大多数都以败诉告终。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多从未成年子女的实际利益出发,考虑的也是未成年子女与被告共同生活是否导致未成年子女利益受损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24号判决中,法官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一方面,夫妻双方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般不会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反而会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营造优良的环境,让孩子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监护权纠纷案件的提起多是被拒绝探望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无奈之举,该方不掌握孩子的居住、生活信息,根本无从证明孩子的合法权益在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时是否受到了损害。两种情况结果相同,都是原告难以证明未成年子女与被告共同生活有损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而败诉。

此外,也有一部分法官认为,夫妻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分居期间孩子跟随一方生活是难以避免的,且双方已经在办理离婚(协议或诉讼)的过程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在双方离婚处理抚养权问题的时候自然能够得到解决。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直接认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并非所有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的监护权纠纷案件都以败诉告终,确实有个别起诉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诉讼拿到了胜诉判决,但多数还是以败诉告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监护权纠纷以及离婚纠纷中的作用尚有待发挥。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该规定看,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主要考虑的便是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即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判决。笔者认为,不论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多么激烈,双方对于孩子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实际利益都有一个结论。如果双方结论不同,一方起诉监护权纠纷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尚可,若是明知对方直接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却起诉分居期间的监护权,以达到其他的目的,笔者相信,这应当不是监护权及相关法律设立的初衷,也是对我国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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