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5月06日 9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拆迁大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安置,安置房屋可能会登记在一位被安置人名下,其他被安置人员对房屋也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安置房屋如果登记在他人(非被安置人员)名下,被安置人为了主张权利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时,法院往往会要求当事人先起诉撤销拆迁安置补充合同或房屋购置合同,再进行析产。但此类纠纷往往涉及相关部门,法院很难支持当事人撤销合同的诉求,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家理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过一起此种类型的案件。该案中,三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套登记在他人名下,三位被安置人主张分割安置房屋,并委托家理代理案件,家理指派耿艾楠律师、徐亚琳(实习律师)办理该案。耿艾楠律师没有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而是另辟蹊径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主张安置房屋即使登记在他人名下,也系针对所有被安置人的补偿,被安置人理应享有相应的利益,帮助三位委托人每人分得三套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
安置房屋登记他人名下,被安置人主张拆迁权益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王某红、王某刚、王某芬、王某国。王某红与李某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即李某强、李某芳兄妹二人。王某刚与陈某结婚,生育一女王某丽。
王某与张某婚后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建有一处平房。2006年该地拆迁,共安置房屋三套,其中一套登记于王某名下,一套登记于王某国名下,一套登记于王某刚名下。王某签署的拆迁协议载明,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8人,分别为:户主1王某,之妻张某;户主2王某国,之妻陈某,子女王某丽;户主3王某红;户主4李某芳;户主5李某强。
2020年,王某去世。登记于王某名下的房屋对外出租,登记于王某国名下的房屋由王某国居住、使用,登记于王某刚名下的房屋由王某刚居住、使用。王某红、李某芳、李某强为了实现拆迁利益最大化,在历经长达2年的数次起诉、撤诉后,向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另辟蹊径避免陷入僵局,说服法官分割房产份额
本案中,三套安置房屋中有一套登记于王某刚名下,而王某刚并非被安置人。在分家析产案件中,法院处理此类房屋时,常常要求当事人先提起撤销合同之诉,撤销拆迁安置补充合同或者房屋购置合同,然后再进行析产。但撤销合同之诉一般会牵涉相关部门,容易导致整个案件陷入僵局,而三位委托人此时已经难以承受无休无止的诉讼流程。耿艾楠律师经过周密考虑后另辟蹊径,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尽可能帮助委托人一次性解决全部纠纷。
三位委托人户籍位于拆迁村内,挂靠于被拆迁人进行安置,但并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中拆迁安置人的认定标准,反而王某刚符合该认定标准,因此被安置人口包括哪些人,三位委托人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口,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耿律师指导当事人到村委会开具户籍证明,以及当时系挂靠被拆迁人参与拆迁的证明。相应证明开具后,耿律师向法院主张三位委托人系登记在拆迁协议中的在籍人口,正是由于有了这三位委托人,被拆迁人取得的安置房屋才能达到三套,从而证明三位委托人确属被安置人口,理应分得相应的拆迁利益。
耿律师认为,在购置拆迁安置房屋时,三位委托人从未放弃过购置的权利,并且已经按照优惠价格缴纳了购房款项,三套安置房屋中理应包含三位委托人的权利。在没有取得三位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只是对其个人权利进行处分,而无权处分其他安置人的权利。因此,三套房屋均属于被安置人的共有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另外,在三位委托人之前提起的诉讼中,法官倾向于按照拆迁时的每平方米优惠价格及当事人享有的面积数,来确定补偿数额,但该数额远低于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耿律师向法官表示,如果按照拆迁时的价格进行补偿,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进而说服法官仅对房屋份额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确认王某红、李某芳、李某强对登记于王某、王某国、王某刚名下的三套房屋每人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王某红、李某芳、李某强无需支付房屋购置款。
因案制宜调整诉讼策略,随机应变巧解案件难题
在分家析产类案件中,安置房屋如果登记在他人名下,被安置人为了主张权利而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先起诉撤销拆迁安置补充合同或房屋购置合同,再进行析产。但此类纠纷往往涉及相关部门,法院很难支持当事人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导致案件陷入僵局,使得涉案房屋难以得到实质性的处理。此时,可以尝试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主张涉案房屋仍属于登记人和其他安置人口的共有财产,即使被拆迁人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也仅能处理自己那部分份额,不能处理其他被安置人的份额,从而一次性解决纠纷。
另外,在当事人是否为被安置人口存在争议时,除了提交拆迁协议外,可以到村委会、拆迁办等相关机构开具证明,证明当事人是否参与拆迁,是否应当享有安置补偿权益;同时,拆迁档案中登记当事人姓名的表格、当事人提交的个人证件等材料,均对认定当事人是否系拆迁安置补偿人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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