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2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桩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周某曾经收养张某2并办理公证,又先后与张某1、王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两份遗赠扶养协议相冲突,收养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抗衡,张某1、张某2与王某均主张继承周某的房屋。
王某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家理指派曹子燕律师办理该案。曹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析出案件难点并予以逐个击破,帮助王某赢得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案件很少,本案涉及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又历经两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扎心!无儿无女谁来养老
姜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1993年,二人收养已满20周岁的堂侄女张某2为养女,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1年,姜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203号房屋,并于2003年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后,姜某去世。
2006年,周某与堂侄张某1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某1为周某养老送终,周某将203号房屋遗赠给张某1。2011年,周某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将203号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2013年,周某与另一位堂侄女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自愿承担对周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周某自愿将203号房屋遗赠给王某。
2019年,周某去世。王某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203号房屋。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曹子燕律师办理该案。
冲突!两份协议一决高下
曹律师在仔细梳理证据材料、详细了解各方的具体情况后,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本案的几个难点。
第一,被继承人周某先后与两个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对于签订在先的协议,当事人并未协商进行书面变更或解除,可能会影响签订在后的协议效力的认定。
为此,曹律师向法官提供了一份由周某口述、他人代笔的书面材料,以及代笔时的录音文件,以证明周某与张某1在先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周某在接受重大手术前被迫签订的,并且该协议已被周某宣布作废,表明周某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才是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被继承人周某生前与王某两地生活,在证明王某对周某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周某与两位遗赠扶养人均签订了协议,因此两位扶养人的实际扶养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协议效力的认定及房屋的归属与分配。
为此,曹律师向法官提供了包括家政服务合同、护工费收据、医院病历及收费票据、水电燃气费用收据、家具买卖合同、淘宝购物订单、丧葬明细清单收据等在内的多项证据,足以证明自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王某长期且充分地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对周某生养死葬的义务。
第三,张某2与周某、姜某曾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与否,被收养人是否有继承房屋的权利,也会影响房屋的分配与归属。
为此,曹律师明确指出,张某2被收养时已经年满20周岁,不符合当时《收养法》中有关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因此周某与张某2的收养关系无效。
判决!谁有权利继承遗产
结合本案证据及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两份遗赠扶养协议都不存在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从法律效力来说,两份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周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后,一直由王某扶养;周某去世后,其丧葬事务也是由王某安排处理的。可见,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得到充分完全的履行。
至于周某与张某1签订在先的协议,根据举证情况及各方的陈述,张某1在周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前,确实履行了少部分扶养义务,但是由于客观原因协议未能持续履行。且周某与王某另行签订协议的行为、周某实际由王某扶养及安葬的客观事实,足以表明周某与张某1之间的协议已因为不具备履行条件和基础而在客观上被解除。但考虑到张某1有过部分扶养行为,因此可能会从公平原则出发给予张某1一定金额的补偿。
另外,张某2虽然与周某、姜某在公证处办理了收养手续,但当时张某2已超过18周岁,不符合法定的收养要求,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此外,张某2以其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为由要求继承房屋,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对周某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因此对于203号房屋并无继承的权利。
最终,法官判决203号房屋由王某继承,王某给付张某1补偿款15万元。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浅述遗赠扶养协议
目前,我国以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发生继承的案例较少,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案件更少。本案涉及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又历经两审诉讼程序,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少之又少,可以说本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与常见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不同,系被继承人在世时以与扶养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区别于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的性质,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意志的体现。
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相比,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更为灵活,可以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更、解除,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约定,可以更好地保障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的权利,也能更好地督促双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性,在同时具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但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不充分的情况下,如何判定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利以及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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