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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赵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志昌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1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X诉赵X、杜XX、四川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四川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川0824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X、王X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9年03月29日立案受理,同年05月0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上诉人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XX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只有对待证事实的主张而没有证据证明的,其所主张的事实不应当认定为案件的法律事实。
本案中上诉人王X二审时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是杜XX代表XX公司与比如县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拟证明杜XX、XX公司及XX公司对赵X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建设施工合同,无证据的来源,其内容字迹模糊,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上诉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赵X二审时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上诉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X、王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当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2元由赵X、王X各负担84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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