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西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藏01民终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判决结合本案现有在案证据《欠条》及龙XX的陈述,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西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