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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XX公司与孙XX、谭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志昌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常德XX公司(以下简称华网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谭XX、原审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5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网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上诉人孙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原审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网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孙XX、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XX公司退还多收的工程款511750.56元;
四、驳回常德XX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孙XX、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4339.31元,由孙XX、谭XX负担38992.03元,由常德XX公司负担15347.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482.14元,减半收取15241.07元,由孙XX、谭XX负担2439.95元,由常德XX公司负担12801.12元。一审案件鉴定费100000.00元,由常德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5.76元,由孙XX、谭XX负担8431.40元,由常德XX公司负担15334.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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