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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时房子给子女,可以反悔撤销吗?——宁波专业离婚律师

作者:徐丽红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5次举报


离婚协议时房子给子女,可以反悔撤销吗?

 

    在离婚时,在双方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时,一方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往往直接要求将共同购买的房子直接赠与给子女。而另一方为了快速离婚,往往对此也会作出妥协,同意将某处房产归孩子所有。

但是成功离婚后,有些人就开始对孩子的房子动心思,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或者不给孩子过户。

偏偏《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就给了这些人带来了机会,先以许诺把房子给小孩为诱饵,引诱对方同意离婚后,立马行使撤销权。于是,产生了各种子女与父母对簿公堂的闹剧。甚至很多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也引用此条款信誓旦旦的向当事人承诺,结果却不知道自己的法律风险,而最后导致满盘皆输!所以,涉及大额财产争议的,建议还是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更靠谱!

接下去,徐律师就结合十几年来婚姻家事案件的实务经验,跟大家说道说道!以下文的案例为例:

 

【案例简介】

男方王X与女方赵X系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2009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宁波市XX地区的商品房一套归女儿所有,等女儿成年后男方需协助女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该房屋产权当时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但女儿成年后,但男方一直没有任何要将房子过户给女儿的意思。直到女儿26岁,准备与男友结婚时,多次与男方王X进行沟通。但男方仍然不予回应。无奈,女儿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应当属于其本人所有,并诉请男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开庭时,男方王X辩称,赠与人在赠与的房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案涉房屋一直登记在男方王X一人名下,尚未过户给女儿乙,也没有交付其占有使用,因此,根据法律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撤销赠予。

开庭后,我们才了解到,当年双方离婚后,男方又再婚,现在与再婚的妻子又生育了一个儿子。男方目前生活也并不宽裕,故此男方早已有了反悔之意,想撤销房子的赠与。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房屋归女儿所有,男方王X协助女儿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

离婚时夫妻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诉讼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在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签订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

 

对于第一种情况,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已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我们应该一眼就能判断出是不得任意撤销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为近年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确实比较常见。该类条款一方面可以解决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争执不下的僵局,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子女的财产权益。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比较多。

  

因为离婚协议是未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那么,是否就可以进行撤销赠予呢?

比如本案中,男方离婚后再婚,已经有了新的家庭,而且与再婚妻子又生育了孩子,并且还是个儿子,其实从男方的内心出发,他实质上已经要反悔了,所以虽然女儿多次催促,但迟迟不愿过户。在法院起诉后,也明确在庭上提出要撤销赠与。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实属于以一种赠与。那么,关于该类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能否视为我们普通的赠与合同,在赠予物没有交付前,进行“撤销”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实务当中也是不支持撤销的。理由如下:

 

1、如果从赠与合同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防止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2、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对赠与条款作如下认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加以撤销的可能。

 

【徐律师分析+提醒】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可能是夫妻双方在综合考量情感、经济等因素,并对其他人身、财产事宜妥协让步后作出的财产安排,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若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如果允许一方任意撤销赠与,也有违诚信原则。

因此,一般来说,想要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是很难的。除非一种情形,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条款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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