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卢X,一日在路上躲雨时,遇见了被害人(在校生,已满18周岁)。因双方都是年轻人,有很多共同语言,于是互相添加了微信。为了躲避突如其来的暴雨,两人就到路边的咖啡店一起坐了坐,闲聊了半小时。通过交流沟通,犯罪嫌疑人才知被害人刚跟男友吵架,整个人心情非常的低落。犯罪嫌疑人卢X为了鼓励被害人,也把自己的恋爱经历向被害人诉说。两人于是越聊越投机。
后来,雨停了,犯罪嫌疑人就跟被害人告别,准备返回自己的出租房。不料,无处可去的被害人却追上犯罪嫌疑人,然后跟着犯罪嫌疑人一起去了他的住处。到达犯罪嫌疑人住所后,两人先在客厅聊了半小时。因为客厅没有空调、比较闷热,两人又转移到卧室内聊天。后据犯罪嫌疑人陈述,被害人进入卧室后,主动坐到其卧室的床上。两人都坐到床上后,发生了接吻等身体接触,但被害人均未反抗。犯罪嫌疑人陈述在身体冲动时,因考虑到双方认识不久,就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只是在旁边做了自慰行为。
后被害人报警,犯罪嫌疑人即被警方带走。
【承办过程】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过朋友转托找到我。当时,犯罪嫌疑人刚刑拘不久。我了解此案后,把案件的风险如实告知了家属。在此,特别感谢家属的信任,他们知道刑事案件的时间重要性。家属二话不说地签完了委托书,并全权授权给我办理。
我们接受案件的第一刻,即安排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会见时,我们详细了解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相识过程,以及当天案发的具体细节。
其中,我们了解到三个关键的细节,一是被害人跟随犯罪嫌疑人到其出租房、闲聊半小时后,是被害人主动坐到床上、并主动脱掉自己长裤的,这些前端的细节,可以说明被害人的表现都是自愿且主动的。
第二个细节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接吻的过程中,被害人中途接到其父母的电话,但被害人却示意犯罪嫌疑人不要作声,以免被其父母发现。这个细节说明了,被害人如果是被迫的,那么其完全有时间、有机会进行呼救。
第三个细节是,案发的次日上午,被害人主动发微信给犯罪嫌疑人。在微信中,被害人提到“其男朋友得知两人接触的事情非常吃醋”等之类的话语,随后,双方还就此问题进行了闲聊。从这些细节分析,被害人被强迫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了解清楚后,我认为该案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的。在会见时,我们向当事人详细分析了“强奸罪”的构成和量刑,并阐述了我们对本案的看法。犯罪嫌疑人顿时也对案件树立了信心,心情也没有会见前的低落和绝望了。
【辩护要点】
结合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我们分析本案主要是被害人的父母知情后,在女方父母的主导后报案的。根据我们会见时所掌握的案件情况,于是仔细梳理了几个辩护点,在检察院报捕阶段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批捕意见书》: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相识过程、被害人主动跟随犯罪嫌疑人到其房屋;到达出租房后,两人又闲聊了大半小时,之后是被害人主动做到床上、主动脱掉外裤等等,一系列细节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从未使用暴力等强迫手段,被害人可能是自愿的。
其次,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接吻时,被害人接到其父母的电话,但被害人却要求犯罪嫌疑人不要作声,以免被其父亲发现。据犯罪嫌疑人所述,被害人与其父亲通话的时间长达20分钟左右。那么,被害人如果是被强迫的,其完全有时间、有时机进行呼救或逃离。相反,被害人在与其父亲通话时,却反过来要求犯罪嫌疑人不要作声,以免被其父亲发现。以上,均可以证实被害人是自愿的。
同时,结合被害人身上没有任何外伤的客观情况,更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从未使用过暴力或者强迫手段,并未违背妇女意志。
第三,从被害人案发后的表现可以证实,被害人系自愿的。
案发的次日,被害人主动发微信给犯罪嫌疑人,并在微信中,告知嫌疑人 “其男朋友得知此事后非常吃醋”等之类的话语。随后,双方还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和闲聊。从该细节更可证实,对于案发当天的情况,被害人不管是出于报复其男朋友的目的,还是纯粹因为心情低落找人陪伴的目的,但至少不存在强迫、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可能。
第四,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强奸案件的既遂说,是“插入说”,要求男性生殖器只有插入女性阴道才属于既遂。但犯罪嫌疑人坚称双方并未发生性关系,而目前除了“被害人的笔录”外,其它没有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证实对我当事人的指控。我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唯一性和排他性,只有被害人笔录,而没有客观证据相印证的,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当事人无罪。
【辩护结果】
通过以上的辩点分析,我们在公安报捕的七天内,提交了有理有据的《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并与承办的检察官多次沟通,最后检察院也采纳律师的意见,做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因不予逮捕而被公安采取了取保候审。在报捕的最后一天,我们终于顺利接回了当事人。
此后,该案仍处公安侦查阶段。在公安继续侦查中,我们又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对本案做出了撤案处理。自此,我们的辩护工作顺利结束,当事人也没有留下犯罪前科记录。
【徐律师再次提醒】
在现代社会中,强奸案应该是越来越少了,但是一旦犯罪成立,其起步刑至少是三年以上。目前发生的很多强奸案,主要都是在一定相识的人群中发生的。比如双方曾存在恋爱关系、双方在KTV中曾有暗示发生关系、普通同事或朋友因酒后发生偶然性关系等等。这类案件不同于以前的强奸案件,其犯罪发生的基础不同,犯罪的起因也不同。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案件的细节、双方的关系入手进行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的结果。
当然,如果证据明确强奸犯罪已经构成,也可以从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上进行分析。之前本人代理的一起强奸案件,因被害人的体内未被检测出“精液”,之后经过与被告人的口供等综合研判,后以“强奸未遂”辩护成功,当事人的刑期才有可能在三年以下。否则,一旦构成犯罪,且强奸既遂,那必然是三年以上的量刑。因此,如遇上“强奸”类刑事案件,建议家属一定要尽快找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
(以下附上本律师向检察院提供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部分内容)
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卢X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XX人民检察院: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卢X家属的委托,指派徐丽红律师担任涉嫌强奸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并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
现得知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卢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强奸罪。目前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充分,符合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辩护人建议贵院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考虑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卢X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从未使用暴力等强迫手段,被害人可能是自愿的。
据犯罪嫌疑人所述……
从犯罪嫌疑人卢X的陈述看,被害人从与卢X相识开始,到跟随卢X到其出租房、再闲聊半小时后,又主动坐到其床上、主动脱掉其长裤等一系列的操作,被害人的表现都是自愿且主动的。在双方发生接吻时,被害人还与其父亲进行了通话。被害人如果是被强迫的,其完全有时间、有时机进行呼救或逃离。相反,被害人在与其父亲通话时,却反过来要求犯罪嫌疑人卢X不要作声,以免被其父亲发现。以上,均可以证实被害人是自愿的。
其次,结合被害人身上没有任何外伤的客观情况,更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从未使用过暴力或者强迫手段,并未违背妇女意志。
二、从被害人案发后的表现可以证实,被害人全程也系自愿的。
据犯罪嫌疑人陈述,案发当晚(或是次日上午,具体记不清了),被害人仍发微信给犯罪嫌疑人聊天。在微信中,被害人提到“其男朋友得知其与卢X接触的事情非常吃醋”等之类的话语,随后,双方还就此进行了闲聊。从该细节更可证实,对于案发当天的情况,并不存在强迫、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可能。
三、被害人并非第一时间报案,此次报案可能受到其父母的意愿主导。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存疑,并未如实反应案发情况。
据犯罪嫌疑人卢X所述,其与被害人分开时,是卢X亲自将被害人送到门口,当时被害人并无任何异常。事发后,被害人与卢X还进行了微信聊天,当时也并未有任何异常。
被害人如果确系遭受了“强奸”,从逻辑上推测,应当是从其走出租房后,即可第一时间报案,而本案被害人却是在事后二三日后才到派出所报案。因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从报案时间上看,其很可能受到了父母意愿的主导,并非被害人本人的意志。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存疑,被害人的报案内容并未如实反应案发当晚的情况……(以下省略,案件咨询请直接联系徐丽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