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妨害公务罪
量刑起点: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7.聚众斗殴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犯罪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聚众斗殴三次 | 3-5年有期徒刑 | |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 3-5年有期徒刑 | |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 3-5年有期徒刑 | |
持械聚众斗殴 | 3-5年有期徒刑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8.寻衅滋事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寻衅滋事一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5-7年有期徒刑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起点 | 15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起点 | 7-8年有期徒刑 | |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3-4年有期徒刑) |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毒品再犯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受雇运输毒品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 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 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非法持有毒 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 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情节严重 | 5-7年有期徒刑 |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 增加基准刑的10-20% | |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4.非法经营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情节严重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情节特别严重 | 5-6年有期徒刑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5.猥亵儿童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情节一般 | 1-3年有期徒刑 | |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5-7年有期徒刑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情节严重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情节特别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8.开设赌场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情节严重 | 5-6年有期徒刑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情节严重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情节特别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执行情况、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30.组织卖淫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情节一般 | 5-7年有期徒刑 | |
情节严重 | 10-13年有期徒刑 | |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 | 增加基准刑的10-20%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综合考虑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