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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放弃继承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作者:徐丽红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次举报


通常,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获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法律规定考虑,导致夫妻一方在继承时,可能会选择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尤其是夫妻感情基本破裂即将走向解除婚姻关系时,选择放弃继承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常见做法。那么配偶一方放弃继承是否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是否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不同意时,放弃的效力如何,司法实务中,法院又是怎么裁判的呢?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4日,案外人张某义、张某帅、 张某文等人(以下简称“张某义等人")就坐落于某区的房产向宁波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宁波市公证处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2015)X证民字第 XXX号公证书,认定某区的房产由张某义等人共同继承。2016年案外人张某帅死亡,其对该房产所享有的份额由张某帅配偶即被告阮某、张某帅儿子即被告张某共同继承。因案外人张某帅死亡时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处于夫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某所继承的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因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3月12日被判决离婚,原告吴某对该房产享有相应份额,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


案例来源:(2018)浙0225民初2768号


争议焦点

被告张某是否有权放弃继承其父张某帅所有的有关讼争房产的份额。


法官认为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告张某于张某帅死亡时开始享有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由于被告张某于其父张某帅的讼争房产份额分割之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该权利是法律赋予其单独享有和支配的,故而被告张某的放弃行为并未侵害原告吴某的合法权益。被告张某所享有的继承权亦未转化为其享有遗产份额的所有权,故而张某帅的遗产并未转化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重大处分,从法律上意味着不再参与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分配,其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一般允许放弃,放弃继承权仅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放弃继承权具有一定限制,不得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前提下,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配偶放弃继承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即可生效。故,在这种情形下,配偶未实际获得财产,不发生配偶一方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声明: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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