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造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那么在离婚诉讼中,非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呢?
案例回顾
赵某与王某于2015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4日生育一女。自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2019年4月赵某发现王某出轨,与婚外异性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因此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育问题存在较大的差异。二人因无法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另请求判令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赵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浑身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同时判决被告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非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权请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寄出,是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本案中,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坚持离婚,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婚生子女年龄尚小(2周岁半),且目前一直随原告生活,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活习惯,故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但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原告提供的视频录像、双方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王某存在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且给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并导致离婚。原告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为5万元。
结语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享有,若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因过错方实施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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