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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用案例告诉你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宁波离婚律师

作者:徐丽红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6次举报


   律师用案例告诉你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简介】2014年2月8日,被告陈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吴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期为2年,年利率20%。同日,原告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陈某分两次共汇了人民币50万元。

被告金某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4月20日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7年6月27日,原告吴某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金某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30万元。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金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

【案例分析】这则案例系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其折射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对所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对于夫妻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其实有一个较长时间的演变过程,我们法律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对认定的标准也不一样。

但是,对于夫妻债务总体的认定思路是不变的。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上说,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经营)所负的合法债务。

据此,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掌握:⑴时间(期限)要件,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即为结婚后离婚前所负的债务。⑵实质要件(这也是很多人会出现错误判断的地方),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经营)的。那么,如果单纯是一方对外举债,但也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的?

⑶该债务应为合法、正当的债务,这是法律上的要件。即对非法债务、不合法、不正当的债务,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上述三个(构成)要件:时间(期限)要件、实质要件和法律要件。具备这三个要件的,一般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总要求和总标准。

结合本案,借条上只有被告陈某一方的签字,并没有另一方金某的签字,且借款总额达5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案例中,借条上写明的借款用途也是“做生意”,原告在庭审时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徐律师分析+提醒】

目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认定,主要依据的是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我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文件)。根据这两份文件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们需要记住的是:

第一,“共债共签”,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意思,就是在夫妻双方都要在借据上签字)。所以,作为出借人,我们建议,最好要求夫妻双方都在借条签字。

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其实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完全可以也有条件在交易时即要求配偶做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举证风险。

另外,“共债共签”还有一个例外情形。那就是“即使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签字”,但是夫妻一方事后进行追认的,也是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

除此之外,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比如出具借条时,配偶是在场的,或者所借款项汇入配偶的银行账户;再或是配偶一方也归还过借款本息等情形的,也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本律师之前碰到的一起借款案件,就是运用该法理打赢了官司,以对方配偶归还的一两笔利息作为切入点,法院最终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方配偶也一起承担还款责任。从而,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就是上述我们所讲的借款用途是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经营?那么,如何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个标准呢?

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比如,以下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比如,以下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第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审判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比如,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结语】

不管是谁,我们在借款时,首先应由债务人(借款人)的配偶和债务人(借款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共债共签”原则);其次,如果没有共同签字的,应通过由借款人的配偶事后追认的方式来补正(要注意保存这方面的证据);再次,如果没有共同签字,事后也不追认的,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其共同的意思表示,但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这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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