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二是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案例回顾
蔡某与史某原系夫妻,于201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7年11月30日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给案外人第三人刘某造成损害,后刘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蔡某诉至法院,请求蔡某承担相应的修车费,后法院判决蔡某赔偿刘某修车费共计52000元。史某对该交通事故知情,但对法院判决蔡某承担修车费一事并不知情。蔡某与史某离婚后,蔡某起诉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的赔偿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史某应当共同承担。史某主张,蔡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与己无关,不应属于夫妻共债。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蔡某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52000元修车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史某承担26000元修车费。
法律解析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侵权之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因系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蔡某与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史某承担26000元修车费。
本团队认为:法院的这种处理方式虽然对于被侵权者而言,是一种保护,但是对于对于非侵权的一方来承担责任,是一种不公平,有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之嫌,如按照这个逻辑,随便一方对外侵权,另一方几乎都要承担责任,都可以解释为侵权一方为了家庭生活,才出去工作,工作所赚的钱属于共同财产,也用于家庭开销,所以都要承担责任的逻辑悖论。
结语
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基于家庭共同利益的构成性原则加以认定,若侵权行为产生的基础性活动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的,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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