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实行房屋限购、车辆限购政策,很多人为了实现购房、购车的目的,往往采取“结婚”又“离婚”的形式来规避限购政策,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来进行房屋、车辆的转移登记,以达到最终的目的。而这样的婚姻关系大部分缺乏感情基础,甚至夫妻双方结婚后都未曾共同生活过。那么,此类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的是否有效呢
案例回顾
蒋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且自结婚起双方未曾共同生活。婚后不久,蒋某以双方草率结婚,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王某则称,双方登记结婚是因为蒋某要出售自己名下的北京市机动车购车指标。双方自相识至本案诉讼总共见面三次,第一次见面是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第二次见面是至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第三次见面便是离婚诉讼。王某在庭审中认可其与蒋某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但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的债务问题尚未处理清楚。起初二人谈妥多个车辆的购车指标,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蒋某临时涨价,导致还剩2个购车指标未完成过户手续,因此王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在我国,婚姻关系解除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蒋某与王某结婚的目的系蒋某将自己名下的多个购车指标转让给王某,双方建立婚姻关系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虽二人的行为存在同谋虚伪的事实,但该情形并不属于《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因此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而夫妻关系是维系婚姻的基础,蒋某、王某登记结婚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后亦未实际共同生活,无共同子女,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且王某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建立夫妻感情、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故蒋某请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结语
正如“假结婚”一样,法律上亦无“假离婚”这一概念,只要登记“结婚”或“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对于“假结婚”“假离婚”都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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