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师,我想跟另一半签订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A:
一、口头约定不可行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第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第规定。”这一规定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约定婚后财产,也可以涉及婚前财产。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二、勿将离婚设为协议生效条件
很多人会在离婚时,拿婚内财产协议上的约定给法官看,上面写着“如离婚财产归谁所有”、“如果将来离婚,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当事人自信该条款会对自己有利。
但实际上,不写这句话,婚内财产协议本就有效。加上之后,反而会被法院认定为离婚协议,离婚未成,则该协议不生效。
三、协议内容要合法
1.忠诚协议不可行
忠诚协议是指:一方承诺如果出轨,就给予相应赔偿或净身出户或某些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协议。此类条款,各地法院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并不统一,部分法院会认为该约定无效。即便有效,出轨证据的搜集难以获得。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条款显失公平,法院会对赔偿金调整至合理范围。故,不建议采取忠诚协议的形式订立婚内财产协议。
2.不可约定抚养权归属
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经常可以看到当事人将“男方出现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此类条款不具有效力。一来,它违反了《民法典》中对于抚养权归属的规定。二来,即使离婚,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
3.不可限制离婚自由
比较常见的有“一方提出离婚,则需要承担怎样的后果”,或者是“如果一方没有过错,则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该类条款因其干涉到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当然无效。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一样,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4.不可借助协议逃避债务
部分夫妻会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将所有财产给一方,债务给另一方,此类约定会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财产内容要明确
协议签署前,需要先调查清楚对方名下财产与债务,如果协议只对部分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剩余的部分财产与债务离婚后会按照法定财产制进行分割。对于股权、合伙份额、股权、期权类财产,除了要约定其归属,还要对其分红、增值、行权进行明确约定。实务中,还会出现双方将公司的车子、物品进行约定权属的情形,该约定会因为处分他人之物无效。前期对于财产内容的调查,也有助于在未来生活中掌握对方的财产的动向,知悉财产线索,在离婚后能够顺利分割财产。
五、涉及赠与条款需谨慎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减少会被认定为赠与性质的表述,如“女方名下的股票全部归男方所有”,此类表述可能会被认为是女方将其名下的股票赠与给了男方,而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前是可以被撤销的,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如不得不使用赠与性质的条款,如涉及房产,签了协议后需尽快过户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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