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分,以及辩护要点?
最近,宁波发生的一起引人关注的房产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他们伪造银行注销资料,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产抵押注销,再将这套房子再次抵押给民间借贷机构,并且替客户伪造假的征信报告,把未结清的银行按揭贷款伪造成贷款已结清,用极低的成本套取民间房抵资金。这类案件到底怎么定性?是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呢?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应该从哪些要点着手辩护呢?
一、 骗取贷款罪的定义和追诉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贷款诈骗罪的定义和追诉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 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两罪谁更轻?两罪如何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均以贷款为对象,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认定容易混淆。贷款诈骗罪量刑重于骗取贷款罪,故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罪案件,辩护人经常往罪轻的骗取贷款罪方向辩护。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通过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客观行为加以判断。实践中,有的行为体现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直接明显,如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后携款逃跑;但也有的行为,难以单独体现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近期发生的房产金融事件,到底属于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呢?
本律师认为,这主要还是看犯罪嫌疑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但与他人没有非法占有的共同目的,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的共犯。
例如:在沁检刑不诉〔2021〕23号案件中,检察院认为:从申请贷款的起因看,马某某并未主动向沁水农商很行申请贷款,开始也不同意帮助赵某某贷款,是赵某某以贷款经营半挂车为名,许诺一年后赵某某归还借款,并以马某某的名义向沁水农商银行贷款,赵宁宁多次找马某某要求其帮忙,马某某才答应帮助贷款的。马某某从沁水农商银行贷款5万元后,立即将5万元贷款的银行卡交给了赵某某控制使用,马某某并未使用和支配5万元贷款,也未与马某某商量如何使用。赵某某取得5万元贷款并用于购买半挂车经营,与赵某某许诺贷款用于购车的陈述一致,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与马某某预想协助贷款的用途一致。因此认为,马某某与赵某某有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但对于贷款诈骗非法占有方面,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马某某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的共犯。马某某虽然实施了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五、骗取贷款罪的辩护要点?
1.是否提供了充足的担保?
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不应认定骗取贷款罪。
2.是否已经归还?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普遍认为本罪为行为犯,不考虑损失数额。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的,未造成实质危害,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3.银行对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是否明知?
如果银行负责人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的,不应认定骗取贷款罪。
4.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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