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红律师 09:00-21:00
徐丽红律师
宁波专业刑事案件辩护、离婚财产分割、货款催讨,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咨询15867323619
15867323619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法定继承中遗产怎么分? ——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办案记录

作者:徐丽红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7次举报


法定继承中遗产怎么分?
——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办案记录

         这是徐律师亲办一起继承案件,从一审一直到二审,双方之间矛盾极其激烈。该起案例也是徐律师做客宁波广播台普婚姻家事普法节目的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李父、李母生育独子李某。2010年,李父名下的一处房屋拆迁,李父调产取得拆迁安置房一套,登记在儿子李某名下。2018年,儿子李某与女方陈某登记结婚,一起住在这套房子里。后来,陈某怀孕,于2019年生育一女李小某。为照顾儿媳陈某,李父、李母从自己居住的房屋中,搬到两小夫妻的住处暂时小住。第二年,李某意外死亡。

李某死亡后,李父、李母因种种顾虑,突然变脸,一直侵占儿子和儿媳的房子。儿媳陈某多次与李父、李母沟通房屋继承事宜,但均遭拒绝。

无奈,2021年,儿媳陈某与孙女李小某作为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各方依法继承李某遗留的房屋。在庭审中,李父、李母认为两老年纪大,以后无依无靠,且房子是他们以前的拆迁房,要求多分;儿媳认为,自己在丈夫生病期间尽了夫妻的照顾、扶养义务,女儿又年幼,需要扶养,所以各方均要求多分遗产份额。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1由李父、李母、儿媳陈某、孙女李小某共同继承李某遗留的房屋,其中孙女李小某享有34%的继承份额,儿媳陈某、李父、李母各享有22%的继承份额。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是意外死亡,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因此他的各继承人依据的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来进行继承。

一、首先,哪些人是李某的继承人,能继承他的遗产呢?

《民法典》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中,李父、李母、应某、李小某都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可以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继承人的问题并没有争议,接下来来看看遗产范围。本案中,双方一致就李某名下的房子要求继承,遗产范围同样是清晰的。

 

二、李父、李母提出房屋系二老的拆迁安置房,要求多分遗产有无道理?儿媳陈某和孙女要求多分的要求合理吗?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遗产分配的比例上。那么我我们先来看看一般的遗产分配比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关于孙女李某能否多分?

本案中,孙女李小某在李某去世时不足1周岁,在法院庭审时也仅1周岁5个月左右,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关于儿媳陈某能否主张要求多分?

儿媳陈某作为配偶,不但在生活中尽了妻子应尽的义务,更在李某重病之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日夜照顾、不离不弃,尽一切努力挽救丈夫的生命。同时,儿媳陈某又经历了生育、哺乳,现刚刚返回工作岗位,近期收入可微。陈某在丈夫重病后,更是开支巨大,生活相对困难。

那么儿媳陈某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主张多分,当然,具体的分配份额,需要根据庭审的情况、原、被告双方的答辩意见,由法院综合予以确定。

 

3、关于李父、李母提出的“房屋原是二老的房屋拆迁而来的”一说?

我们可以看出这说法是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多分的情形的。那么,像这种情况,只会在我们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的定性问题——即,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在继承案件中是不涉及的。

因为当李父、李母把拆迁得到的安置房直接写在儿子名下时,就说明这个房屋就已经赠送给儿子了,而且房屋产权也直接登记在儿子名下,由此说明“赠予的行为已经完成”。在法律上,这个房屋就是儿子李某的个人财产了。

那么,当李某去世后,这个房屋就成了李某的遗产。这与房屋是否是李某父母出资的、是否是李某父母拆迁得来的已经没有关系了。

 

4、关于李父、李母能否多分?

庭审中,儿媳陈某当时认为李父、李母目前身体硬朗,经济状况也较好,不仅名下另有一套房,每月有退休工资和固定收入,还有100多万的存款,足够二老的基本生活以及日后养老,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生活困难”的人。李父、李母认为,作为父母,二人一辈子的积蓄都用于李某,二人年老、收入低,而且儿子李某死亡后,二老从此就无依无靠。

本案最终,法院考虑到儿媳陈某毕竟年轻,还有工作能力,李某的父母毕竟也失去了爱子,今后也确实失去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支柱,所以在儿媳陈某和李某父母二人的份额上,予以均等分配。但对于孙女李小某,考虑其系幼儿,缺乏劳动能力,至成年尚需大额抚养费用,在分配遗产时对李小某予以照顾,适当多分。最终确定李小某继承遗产的34%份额,应某及李父李母各继承22%份额。

 

三、本案未涉及的问题——遗产的分割方式问题?

《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如原、被告能相互协商,如何处理这套房屋的,一般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这样做的好处,可以一次性把“继承”和“共有财产的分割”两个问题都处理完毕了,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但是如果双方对房屋是否直接进行分割,还是保留房屋的共有状态的问题,争议也较大,那么,在继承案件中,我们司法实践的处理呢,一般只会确认继承的份额。然后由双方自行协商,实在协商不下的,当事人需要到法院另行起诉共有房产的分割。

 

 

【律师分析+提醒】

在法定继承方式中,被继承人有若干个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时,必然会产生同一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如何予以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总的原则是平均分配遗产,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同时,也存在着几方面的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是照顾型的不均等。对于这种继承人,一旦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就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即使被继承人还留有债务,且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该为刚才说的这种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扶养义务,既包括做饭、护理等劳务,也包括经济扶持,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

另外,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这是协商型的不均等。这体现了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

 

另外,在继承纠纷中,可能存在法院判定了继承份额,但没有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最常见的就是房子。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可以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之诉,请求实际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产权。

  

【结语】

随着公民综合素质和认知不断提高和发展,在面对家事纠纷的时候,一纸诉状诉到法院容易,但化解矛盾、解开双方心中的死结才是根本。继承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的同时也会并重社会效果,将善意的说理结合老幼皆知的亲情伦理融到说理部分,让情融入到法中。而作为当事人自身,亲人虽已去世,但留下的人之间亲情纽带仍在,无论如何还是期许能善解能容、和睦相处,也是对逝去亲人的慰藉。

同时,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提前订立遗嘱防范继承风险,这也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意识和态度。

比如,昨天本人调解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虽然最终圆满调解,但是中间的过程也经历了兄弟姐妹争得面红耳热、撕破脸皮的僵局,如果老人生前能提前立好遗嘱,规划好自己的财产,那么也不会导致后来的兄弟反目。

以法为业,用心办案,诚实守信”——宁波泽大婚姻家事团队真诚欢迎每一位朋友的法律咨询,同时也将竭力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每一位朋友面对和解决法律困惑。我们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业务范围包括离婚案件代理、遗产继承案件代理、家族财富传承服务、家庭矛盾调解服务、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代书和咨询、情感婚恋咨询服务等。法律咨询热线: (微信同号)。

 

 


徐丽红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7
  •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17年
    • 15867323619
    • 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79.9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4.3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2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70分 (优于82.3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6篇 (优于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徐丽红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7644 昨日访问量:2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