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公司 支付十级工伤的李XX总计15万余元 委托人李XX入职于位于东莞市XX的一家电器公司作临时工,具体职务是模具师傅,每小时工资42元。入职还不满两个月的一天早晨,李XX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李XX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XX的情况属于工伤,为此李XX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XX的情况属于工伤。认定工伤并治愈后,李XX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XX为十级工伤。因公司始终不愿意接受李XX属于工伤的情况不愿意协商赔偿,作为李XX的代理律师,我帮助李XX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樟木头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樟木头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李XX总计150435元。公司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庭是樟木头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李XX任何钱款,从根本上否定公司与李XX属于劳动关系,认为李XX的情况不属于工伤、李XX的伤情达不到十级工伤的程度。经过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李XX总计150435元,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本案案号(2025)粤1973民初22064号。
李翠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