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东莞茶山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蒋先生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7万余元 江西九江的蒋先生于2015年5月11日入职于位于东莞市茶山镇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作省区销售经理,具体负责江西省兼福建省区域的产品销售。自2023年开始,蒋先生的工资标准是每月6000元底薪加2500元绩效加提成,提成是新产品2%,老产品1%,这个标准一直执行到2024年10月份。2024年11月份开始,公司单方擅自把老产品中低于预算的提成降低到0.5%, 2025年2月17日公司给申请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了2025年的薪资表格,该薪资标准把低于预算的老品提成明确规定为0.5%,把2500元绩效拆分为1700元和800元,且第五条规定“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不达标者,本人同意公司作降薪降职或调离岗位,降薪幅度由公司决定”。蒋先生无法接受这个新的工资标准,为此公司很恼火,于2025年3月无故对他罚款200元。蒋先生感觉无法继续工作下去了,反复考虑后,给公司快递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签收后无意与蒋先生协商调解,蒋先生遂委托我帮助申请劳动仲裁。接受委托后,我及时地整理了资料并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递交了仲裁申请及证据等资料,仲裁庭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申请人蒋先生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提成差额等共计97360.1元。裁决依法公正,蒋先生很满意。本案给我最大的感悟是,有时细节会决定案件的成败。坦白说,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我感觉结果可能对蒋先生不利,因为2024年11月、12月份及2025年1月份提成降低是有证据证明公司通知到蒋先生的,而蒋先生没有明确反对。庭后我反复研究证据资料,发现2025年2月份之后的降低提成是没有任何通知的,这一点显然对蒋先生有利。经过与蒋先生反复沟通,蒋先生明确表示之后的降低提成确实没有通知到他。于是,我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强调2025年2月及之后的提成降低是公司单方面的强制行为,我坚信这个案件的经济补偿金还是会得到仲裁庭支持的。果然,裁决结果有利于蒋先生,我深深感到这个让蒋先生满意的结果不仅有我尽职尽责地付出,而且我在劳动案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也发挥了作用,不能抹煞。 本案案号东劳人仲院茶山庭案字【2025】586号。
李翠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