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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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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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佛山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262人看过 举报

2024-12-09

律师观点分析

运输合同纠纷佛山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朱先生实际经营的位于佛山市的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易佛山公司)为位于东莞市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莞公司)运输机器设备等货物,产生的运费和运输中垫付的搬运费,东莞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要,东莞公司仍未能偿还。因本律师在广东东莞执业,按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朱先生判断本案需在东莞法院诉讼,故朱先生委托我代理案件拟向东莞法院诉讼索要运费和垫付的搬运费。收到朱先生快递过来的诉讼材料后,我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双方有约定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诉讼。而朱先生经营的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朱先生的公司作为原告应该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诉讼。把这一情况告之朱先生并承诺还按原来约定的律师费代理案件,朱律师很感动。整理好材料,我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预约登记案件,佛山南海区法院审核通过、我递交纸面材料后,法院安排了诉前调,但东莞环保公司拒绝联系,我告知法院后,法院转立案了。立案后,考虑到东莞公司拒绝联系及经营不善的实际情况,我经朱先生的公司授权,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后,东莞公司开始联系了受案法院,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东莞公司又提起了上诉,其实目的非常明显,只为拖长时间。佛山中院出具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东莞公司联系我调解,坚持只支付本金七成,我方断然拒绝,请求法院开庭,法院安排开庭。庭审中,东莞公司只确认运费本身,不承认合同外的、我方公司垫付的搬运费。由于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尽管东莞公司完全不确认我方提供的详尽的证据,但公正的法院最终依法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出,我方全胜。本案案号(2024)粤0604民初14142号。

李翠英律师,女,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英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律师实践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1441920********15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