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4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作仅15个月的劳动者一审获赔27万余元 2023年4月19日,王先生入职于位于广东省企石镇的广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企石公司),具体职务是高级质量经理。2023年9月1日,经企石公司相关领导的要求,原告又要厦门某公司(简称厦门公司,与企石公司是关联公司)签订新的合同,但王先生其实还是在企石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工资由每月2.5万元增至5万元。2024年6月份,公司提出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2024年7月22日,公司快递给王先生培训书,培训书通知王先生到厦门公司培训,工资降至每月5千元。王先生委托我走法律途径维权。接受委托后,王先生先向公司快递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总计裁决支持了王先生各项请求计人民币27万余元。考虑到如果王先生不向法院诉讼,而只公司向法院诉讼,那样结果恐怕对王先生不利且白白延误了时间。故我们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由石排法院管辖。我们诉讼后,公司果然也提起了诉讼。在诉前和诉讼调解过程中,我方说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我方提交的充分的证据,坚持至少按仲裁结果的金额才肯接受调解。经由法院对双方作了大量说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按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王先生,双方终结因劳动争议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案号(2024)粤1971民初40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