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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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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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529人看过 举报

2023-08-0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女士和被告苏先生皆为东莞人,二人于2003年结婚登记,育有一男一女,女儿已成年,儿子出生于2012年,尚读小学。二人长期以来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分居。原告袁女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苏先生离婚,儿子由原告袁女士直接抚养,被告苏先生每月需要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总计168000元,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原告补偿一半房款金额给被告苏先生,但一次性扣除抚养费和欠原告母亲的一半债务。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苏先生委托我作其一审代理律师参加庭审。经过与苏先生详谈,苏先生的答辩意见如下:同意离婚,但争取儿子的抚养权。鉴于法庭会听取儿子的意见,苏先生判断儿子还是会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儿子的抚养权己方难争取,故答辩意见中写明如果法庭坚持把儿子判归原告直接抚养,请求判决书上细化苏先生的探视权:每周六、日有一次探视,暑假有20天儿子随苏先生生活,寒假有10天儿子随苏先生生活。由于苏先生现无固定工作,且还要负担女儿的费用,故最多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且是按月支付,不同意一次性从补偿的房款里扣除。至于原告母亲的债务,鉴于原告母亲已经另行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且苏先生不确认这些债务和具体金额,故不同意法院在离婚案中判决原告母亲债务问题。2023720日,东莞市第一人法院出具判决书,基本按我方的答辩意见判决,判决结果苏先生满意,表示不上诉。本案案号(2023)粤1971民初18066号。

李翠英律师,女,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英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律师实践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1441920********15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